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与客户进行会面时并不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然而,在特定的两种情况下,律师的会面可能会遭到监听:首先,当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
犯罪事件时,如果在事件的调查阶段,律师与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并且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侦查机关认为此次会面可能会对调查工作产生阻碍或者涉及到国家机密,因此拒绝了这次会面请求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律师的会面就有可能会遭到监听。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监听的话,那么律师的会面同样有可能会遭到监听。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监听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而且所收集到的信息绝对不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的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