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期间,
律师有权前往探望被拘禁的嫌犯。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从警方对嫌犯进行初次的询问或者实施了相应的
强制措施之日初始,该嫌犯便有权委任
辩护人为自己的代表;然而,在警方的调查期内,只能够由律师来担任嫌犯的辩护人。律师需持有有效的执业执照、律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援机关发出的公函以便向看守所提出求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申请,看守机关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作出相应的安排,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与嫌犯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的期限。对于律师而言,与涉嫌者的会面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案情实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从而全力保障嫌犯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