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检察机关做出不予
批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相应的
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发出的不予批捕决定书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就应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羁押。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又符合采取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手段的法定条件,则他们有权依法对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
强制措施的变更。然而,无论如何变迁,在检察院出具不予批捕决定后的这段短期内,最优先的任务应该是解除了相应的羁押状态。此种法律程序的设立,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权威有力的保护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