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四川省境内,关于抢夺
犯罪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600元及以上者,被视为“
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0元者,则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而当抢夺公私财物价值高达人民币350,000元及以上时,便可被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对于抢夺公私财物行为,若存在特定法律情形,其“数额较大”的标准将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降低至百分之五十进行计算。这些特定法律情形主要包括:曾经因为
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行为受到过
刑事处罚的人员;在过去一年中,曾因为抢夺或哄抢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人员;以及在同一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抢夺行为的人员;还有那些
驾驶机动车或
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