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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否成立职务侵占罪

教师能否成立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024-08-31 10:48:11 已帮助10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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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否成立职务侵占罪
在某些罕见情形中,教育工作者可能会涉及违反职务侵占罪的规范。所谓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抑或是其他各类单位的职员,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若教师任职的学校属于民办性质,那么当该教师利用其工作岗位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侵吞学校的财产,且涉案金额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职务侵占罪。然而,如果教师所在的学校属于公办性质,则通常适用于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裁决。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这其中包括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等多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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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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