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两位买家的交易行为被定性为
违法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
基本原则。一方面,它极有可能引发民事违约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诸如全额退还买方已缴纳的
购房款项,同时还须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赔付。而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倘若卖方在达成此种交易时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意图以一房多售的方式
欺诈性地获取购房款项,那么他们甚至会面临
刑事指控,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即构成
合同诈骗罪。因此,我们在处理此类复杂交易
纠纷时,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定。比如,如果在两个购买协议中,都没有对房产完成实际的
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谁是先行
签订合同的买方,其所享有的权益就应当享有更高的优先级。然而,若是其中一方已经实现了房产的过户登记,那么获取了该项登记的买方无疑将会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对于未能成功购得房屋的那位买方而言,依照原本签订的协议,他仍然拥有通过法律途径向卖方寻求违约
赔偿的权利。总结来说,不论从哪一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一房多售的现象无疑对买方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卖方理应为此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