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势鉴定的时限要求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概括而言,当公安机关接收了伤害事件以后,他们有职责在24小时之内开出伤势鉴定委托书,伤员在遭受伤害之后应该在第一时间接受医疗治疗并妥善保管相关的
病历资料。对于那些主要依据原发性损伤作为鉴定基础的事件,在受害者伤愈之前就可以开始进行鉴定工作;然而,如果是以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作为主要鉴定依据的话,则需要等到伤势稳定下来之后再进行鉴定。一般来说,伤势鉴定的最迟期限不应该超过伤势痊愈之后的合理时间段。但是,如果涉及到某些特殊情况,例如伤势复杂或者需要观察恢复状况等因素,可能会适当延长鉴定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尽可能早地进行伤势鉴定,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事件的处理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