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
一房二卖”的交易情境下避免认定为双方
恶意串通行为,通常情况下需要符合如下三项具体要求:其一,卖方由于无法预见到或者遭受到了无法抵抗的外部影响而无法按照原有的合同规定执行相关义务,比如业主的住房因为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造成损毁以致无法按期归还;其二,当卖方决定将同一处房产出售给第二个买方之际,对于原本已经存在的第一份合并不知情,并且也没有任何故意掩饰此类事实的意图;最后,两份
购房契约所约定的价款差异应该公正客观,不能出现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给与自己有着特殊关联性的人士,从而损害到第一位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然而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想证明“一房二卖”并非恶意串通行为仍然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这就需要卖方能够提供充足且确凿无疑的
证据来支撑以上所述的各项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