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程序中,从
犯罪嫌疑人被捕开始至最终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事件处理结果的具体时间往往不具备固定性和明确性。通常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公安机关所拥有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对于那些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圆满结束的事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若该事件属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件,亦或是重大的
犯罪集团事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件,甚至犯罪涉及其广泛范围并存在取证问题的重大复杂事件,只要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便可将侦查羁押期限再延长两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严重罪行,尽管按照正常
法规的期限已逾越,但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同样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当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后,事件将会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而检察院的
审查起诉期限一般设定为一个月,但对于重大、复杂的事件,则可以申请延长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