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需要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
共同债务人时,通常必须具备以下几类关键性
证据作为依据:首先,这些证据应能够明确证明所涉
债务确系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例如
借款合同、借据或其他文件中关于资金划转日期的条款等。其次,还需进一步证实此类债务的实际用途确实参与了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及生产经营事业,或是源于夫妇二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诸如有关夫妻共同管理企业的相关资料文件、夫妇二人亲自签署确认的
借款协议等都是常见的证明途径。此外,有关夫妻双方共享财产资源的证据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夫妇二人共享金融账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共购大型资产的权属证明等。在某些特殊事件中甚至有必要寻求第三方
证人的陈述
证言,例如了解债务用途以及夫妇二人共同经营状况的人士之证词。值得我们留意的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具体证据的需求与审查标准偶有差异,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当地法律
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