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律师阅卷与会见犯罪嫌疑人乃两种性质迥异且各司其职之法律程序权益与执行工作。
前者主要是指,律师有权利查阅、摘录以及复制事例相关的卷宗资料,从而对整个事例的全貌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而后者则是指,律师有机会与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向他们询问事例的相关细节,同时也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及其他协助。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行使阅卷权还是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总的来说,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事例的信息,进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为有力的辩护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