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未曾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境下解雇员工事宜时,补偿之标准纷繁复杂。
首要原则在于,若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开始正式提供劳务之日起超出一个自然月但不足一年未能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则须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于原工资额的报酬。
针对解雇行为所带来的赔偿问题,若其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全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金额度的确定,依据是劳动者在当前服务之用人单位积累的工作年限,自每累积满一年期算起,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六个月或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则视为已达到一年工作期限的要求;若工作时长低于六个月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