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
首先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在特殊普通合伙方式下,如果某个合伙人为故意或者出现了严重过错并由此引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这个合伙人将面临无限责任或者是不可推卸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的合伙人则仅需以他们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作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有限合伙的架构内,有限合伙人仅需要根据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在经营管理层面,特殊普通合伙的各个合伙人通常都可以参与到合伙事务的执行过程中;而在有限合伙的框架下,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则无权参与其中。
最后,在入伙和退伙的相关事宜上,特殊普通合伙的新加入者对于入伙之前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中,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需按照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关于退伙时的责任承担,两种方式也有着各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