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检察院的批准进行逮捕之后,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所享有的羁押期限将不能超过两个自然月。
然而对于案情复杂且由于期限限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而言,若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则可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倘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经过延长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那么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限定为一个月,然而对于重大、复杂的事例,这一期限可以通过申请得到延长至十五天。
请您注意,上述期限并非绝对恒定,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然而通常来说,自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直到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为止,整个时间跨度大约集中在数个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