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驾驶人员是否构成逃逸行为时,我们会依据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员应当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所驾车辆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然而却依然选择驾车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虽然该驾驶员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并没有及时向警方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再者,虽然该驾驶员已经向警方报告事故情况,但是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仍然畏罪潜逃;此外,如果在事故现场,驾驶员径直离开,否认曾经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但是实际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本应对此有所了解的话,也可能被判定为逃逸;
最后,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如果驾驶员与其他各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并且未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样也是被认为构成逃逸的。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一点是,对于“明知”这个概念的理解与把握,往往需要结合事故发生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驾驶员的认知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倘若我们能够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驾驶员确实并不知晓曾经发生事故这一情况后才离开现场的话,那么一般来说,将不会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总而言之,在决定是否构成逃逸行为的时候,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仔细的审查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