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运输毒品罪的量刑过程中,毒品数量的认定往往依据于侦查机关所搜集到的实物真实数量。
对于混合物类的毒品,将采取成分鉴定以及相应比值折算的方式进行评估。
倘若涉及多个人在同次案件中共谋参与毒品运输活动,此时各人所携带的毒品不应当重复计算在内。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法给出合理辩解解释时,搜查其居所、运输车辆等地所发现的毒品可视为其流通期间所进行的运输行为中所涉的毒品数量。
当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的毒品,无确凿证据表明系用作贩卖等其他犯罪活动的,但毒品数量已达一定程度,则将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总而言之,毒品数量的确定需全面考虑各类证据及具体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以确保量刑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