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司法拍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事例中,评估费用一般需要由申请执行方预先支付。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这部分费用将从标的房产最终成交价格中予以抵扣,并由作为被告的被执行人来承担。
这一处理方式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所设定的。
由于进行房屋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其市场价值,从而确保整个拍卖过程的公平、公正与合理,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为实现债权人权益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理应由被执行人来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评估费用的分担方式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便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执行。
总的来说,虽然原则上评估费用最终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不过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必须考虑到该案的实际状况以及法院对此作出的最终判决,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