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未持有预售许可证便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约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约。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法条,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必须事先获取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若未获得此项许可证明即擅自签订预售合同,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然而,在诉讼启动之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该合同仍将得到法律认可的效力。
但若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始终未能获得预售许可,那么这样的合同势必将被判定为无效,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退还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孳息、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具备向卖方索取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的权利。
总而言之,是否拥有预售许可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具体的处理情况还需要依据实际事例以及相关证据因素进行深入地分析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