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借款合同未对保证期限作出明文规定,那么依照惯例,此种情况下的保证期限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延长至六个月。
在这个为期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债权人有权力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倘若债权人未能在该时限之内提出明确诉求,那么担保人将可以据此理由免除其所负有的担保责任。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何准确地确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问题,这往往取决于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还款日期。
若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则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但同时也必须给予债务人足够的准备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限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