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
诉讼程序启动之后,具体开庭日期的安排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无固定明确的期限规定。
若涉及到
当事人未按时出席法院审理活动的问题,依据现行相关
法规,若是原告方未能亲自出席,且亦未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庭,则视为其主动撤销
诉讼请求;反之,若被告方未能如期出席,法院在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后,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对于诸如
离婚案件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法庭审理,若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自出庭的情况,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最终的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结果,需要结合全案的
证据材料及事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