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这一概念所描述的行为是肆意地挑起争端,任意地攻击、骚扰他人或任意地破坏、占用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等,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行为人为了追求感官上的刺激、宣泄内心的不满情绪、显示自己强大而无理取闹等各种原因,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各种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就应该被视为“寻衅滋事”。
如果行为人因为日常生活中偶然发生的矛盾纠纷,借口产生矛盾,并以此为理由来报复,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那么也应被视为“寻衅滋事”。
然而,如果矛盾是由于受害者擅自激化引起的,或者受害者应对矛盾升级负责主要责任,那么这样的行为则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那些由婚恋、家庭、邻里以及债务等各方面纠纷引起的,采取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破坏、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方式的,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寻衅滋事”。
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已经通过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制止后,行为人仍然持续实施上述的行为方式,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话,那么就会被视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