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解撤诉的具体程序以及是否预先向对方支付款项,这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所设定的具体规定。
从一般的协商惯例来看,和解协议中往往会对各方履行相关义务的方式以及履行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明确的阐释。
如果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需在撤诉之前支付相应金额,那么就需要按照此项约定先行履行付款义务;反之,若协议中明确了在撤诉完成之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再行支付款项,那么自然应当遵循此类条款的约束而开展相关行动。
然而,站在潜在法律风险的视角上分析,假如原告为被告,那么先行支付款项可更为有效地驱动原告尽早撤销诉讼请求,从而预防可能出现的后续纠纷;反观原告方,在选择先撤诉再收款的方案时,必须慎重评估被告的诚信度及其履行相关承诺的实际能力,以免撤诉之后依然无法得到约定款项。
因此,如何确定和解撤诉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并无固定的做法或方式,核心在于当事双方能够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商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