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讨论
合同解除时涉及到的关于违约赠送款项之计算问题,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在原有的
合同条款之中是否对这一事项有所明文规定。
倘若确实存在相应的约定,那么便应严格按照这些约定进行处理。
然而,若是在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罗列,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对许多复杂且重要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权衡。
首先,我们需要探究这笔赠送款项的性质特征——亦即该款项到底是附带条件的赠与,抑或是无条件的赠与。
如果这笔款项属于附带条件的范畴,那么在条件未能实现的情况下,附带条件的给予方有权要求收回赠送款项。
其次,我们亦须考察合同解除的原因何在——究竟是由于哪一方
当事人的
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了合同被撤销。
倘若错误在于赠与方当事人,那么接受赠与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无需归还所收受的赠送款项;反之,若系由受赠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所致,那受赠人或许需要偿付全部或者部分赠送金额。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实际履行状况等诸多重要因素。
总而言之,具体的计算方法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