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得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许可,则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的调查监禁期长度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之久。
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期限界定期满却仍无法得以完结的具体事例而言,可依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授权加以适度延长,延长时长最多为一个月。
倘若因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不适合进行审判工作的极度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应由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予以延期审理。
此外,对于交通条件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重大犯罪团伙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且复杂案件及犯罪行为涉及广泛、取证难度巨大的重大且复杂案件,若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有可能宽限至两个月的调查监禁期。
待调查工作彻底结束之后,相关材料将被移交至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该部门会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最终决策。
但如遇重大、复杂的案件,其决策时间可以适当延长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