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查开始,交通管理部门需在十天内完成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起草工作。
而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且已成功追回肇事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案件,同样应在十日内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针对需要进行技术性检验或者鉴定的情况,须在有关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若需要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或鉴定结果再次进行测试或评估,则在新的检验或鉴定结论确认无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重新起草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若案件性质较为复杂且经上级领导批准,合理的延期时长或许可予以适度放宽,但是延期时间最多不应超过六十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