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次序,通常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实际资产为首要考虑因素来予以清算。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所有的到期债务,则全体合伙人需承担起无止境且联合性质的连带责任。
在此类情形下,关于每个合伙人所须负担的债务比例,如在合伙协议中有预先约定的,应按照相关的约定数额进行分配;倘若并未详细约定,各方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确定;如果经过充分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依据各合伙人的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进行分摊;若仍然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采取平均分摊的方式。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每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意一位合伙人主张全额债权,而该合伙人在偿清自身应承担的那部分之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索超过其应负担份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