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构成,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运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相应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具备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支配公共财物的职能。
而“管理”则是指行为人承担着负责保管、处理、使用等方面的责任。
至于“经手”,则是指由于工作需要,行为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掌控了公共财物。
举例来说,财务主管对于公款的审批和调拨,仓库管理员对于物资的保管和处理,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是利用职务便利的体现。
然而,若仅仅因为行为人的工作关系使其熟知作案环境,或者因其作为工作人员的身份能够更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原因,并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是利用职务便利。
总而言之,在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职务权限、与公共财物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