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界定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界定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界定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4-09-12 11:15:23 已帮助273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构成,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运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相应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具备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支配公共财物的职能。
而“管理”则是指行为人承担着负责保管、处理、使用等方面的责任。
至于“经手”,则是指由于工作需要,行为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掌控了公共财物。
举例来说,财务主管对于公款的审批和调拨,仓库管理员对于物资的保管和处理,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是利用职务便利的体现。
然而,若仅仅因为行为人的工作关系使其熟知作案环境,或者因其作为工作人员的身份能够更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原因,并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是利用职务便利。
总而言之,在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职务权限、与公共财物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多重因素。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