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惯例,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在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解除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得到解决。
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可能导致审理期限延长的案件,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进行延期,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出十五个自然日。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仲裁结果将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予以公布;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则最长可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得出结论。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