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一项完整且有机的体系,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认罪认罚,便意味着他必须接受与之对应的处罚。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对所面临的“罚”产生质疑和不满。
从法律层面上讲,若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或事实,使得原先的量刑建议显得明显不公,或者被告人基于合理的原因,如认为量刑建议过于严苛等,他们是有权对“罚”提出异议的。
然而,如果没有充足且合理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拒绝认罚,那么这很可能被视为违反了认罪认罚的承诺,进而丧失了因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从轻处理的优待。
总而言之,在认罪认罚后拒绝认罚,必须要有合法且合理的缘由,并且需要经过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