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当原始契约届满之后,尽管双方面临了续签书面合约的议题,并未达成实质性的决定,然而仍然保持着持续的履约行动,在通常的情况下,这将被认为是一种既定的、真实存在的契约关系。
茵此为基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实际存在的契约关系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可以参考原始契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然而,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性,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强烈建议双方能够尽早地完成书面合约的签署工作。
倘若有任何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停止履行契约,并且没有对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那么这样的行为通常是被允许的。
但是,如果因为这样的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的经济损失,那么提出终止履行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契约的持续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任何形式的争议,那么之前的履约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