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债务纠纷的司法程序中,法定的地域管辖情形通常遵循以下准则:优先考虑由被告的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审理;倘若合同双方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则依照该协议的内容进行,然而此项约定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设定的上下级法院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范。
当合同关于履行地点并未作出约定或者存在不清晰的表述时,涉及到的争议内容为金钱给付的话,那么提出索求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所在地视为合同的履行地;而对于其它性质的争议标的,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便可视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
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事例,例如,由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又比如,由于票据引发的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的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等等。
总而言之,确定适用于各种债务纠纷类型和相关情况的管辖法院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过程,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