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普通民事案件适用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的审理制度。
倘若对于初次开庭做出的有关民事赔偿额度的判决结果感到不满,当事人有权于法律所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上诉权利并未完全不受任何限制。
若出现二次审判宣判后仍表示无法接受该判决内容的情形,则需审查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特定的再审原因。
例如,如有新发现的证据,这一证据能充分推翻原有的判决或裁决;或者原判决、裁定所确认为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为虚构捏造等情况。
若无上述法定再审理由,那么任意地反复上诉,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也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因此,能否继续上诉,最终还得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