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的主体通常为特定人群,即普通民众难以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要由两种类型组成:一种是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则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机构授权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代理人。
国家工作人员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的职务代表,以及被这些机构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执行任务的人员,甚至还包括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人员。
然而,若有普通民众与上述主体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总而言之,单纯的普通民众并无能力独立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