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接到车祸现场勘验申请之日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事例,在查获涉及事例的交通肇事车辆以及相应的驾驶人员之后,也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对于因需进行检验、鉴定而导致时限拖延的情形,则应在收到相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是,如遇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后,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认定书出具的具体日期并非绝对固定不变,而是可能会因为事故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多方面原因而有所变动。
若您对于认定书出具的日期存疑或有进一步了解的需求,我们强烈建议您随时与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