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之保证期间的规定为:如有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则以此约定为准;反之,若无相关约定,则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此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事人已遵守协定的保证期间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将有权在此种情况下免于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同时要强调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势下,保证期间都不应受到中断、中止、或延长等情形的影响而有所改变。
倘若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依据法律条文合法地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自此时刻起,方才可正式启动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