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在对行为主体在特定时段内所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进行计算时,所涉及的内容实际上是行为主体全盘吸纳的各类资金的总和。
在此过程当中,已然将直接吸入的诸如现金、转账这类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形式的资金额度进行了逐笔的累计总计。
而那些涉及到利息溢价转化为本金额的资产之部分,同样应当被纳入到吸收金额之中来予以考量。
进一步地讲,无论这些资金呈现何种称号或者形态,若它们的实质属性仍旧属于公众财产,那么无疑需要将这部分集合在一起进行计算处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操作阶段,为确保能够对犯罪金额作出精确无误的判断,我们会借助于一系列的相关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证人证词以及电子数据资料等作为参照,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证据规则与计算方式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