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负有全部责任的当事人通常无法利用对方的保险来进行赔偿。
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全责代表着事故责任完全归属于某一方,因此该方应当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责任,并且应该运用其自身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来进行相应的理赔事宜。
而对方的保险则只有在对方也存在责任的前提条件下方可启动。
若全责方试图借助于对方的保险来解决问题,很可能会被视为保险欺诈行为,这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方自愿通过自己的保险来负担部分甚至全部的经济损失,同时又符合既定的保险合同约定时,才有可能出现全责方利用对方保险的情况。
但是,这种情况相对较为罕见,而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条款。
总而言之,在常规情况下,负有全部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主要依赖于自身所拥有的保险产品来进行相应的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