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的界定,通常依赖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具体而言,当某对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担保或借款时,如果这笔款项超越了家庭平常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债权人就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债务是作为夫妻共同决策和行动的成果存在,或者该债务的使用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相符。
而另一个极端情况则是,夫妻中的另一方为维持家庭基本需求而在婚姻关系实际存续期间借贷的款项,理论上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提出异议,声称这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没有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旨在寻求一种平衡,既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又要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债务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