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必须具备坚实的证据基础。
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有充足的证据印证确实存在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其次,事例性质与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最后,即使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也无法完全防止当事人再犯或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要求,通常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已经发生了犯罪行为;第
二,有证据表明该犯罪行为系由犯罪嫌疑人所为;第
三,已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检察院在做出决定前,还会对事例的整体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
为了使证据更具法律效力并能够全面反映事例真相,证据应当同时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的显著特征,并且构成一张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的证据之网,以此达到符合批准逮捕所需的严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