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教唆罪这一犯罪形态来说,其一般性的构成要件往往要求施教者明显知晓自身的劝导或煽动行为将会引发受教者产生触犯法律的故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地付诸行动。
然而,若有人声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则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这一说法。
例如,可以通过证明自身对受教者怀揣犯罪意图这一事实全然无知,并未或是无法提供任何可能促成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的言辞、举动等等。
然而,在司法实务领域,我们并不能仅仅根据个人的陈述就断定其是否知情,而应是结合各类客观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评估。
例如,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交流的具体内容及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行为方式等等。
若确实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此事全然不知情的话,那么其一般而言并不应当被认定为教唆罪行。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证明该情形的举证责任主要落在被告人身上,而且需要达到非常高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