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到期后,雇主若是决定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经济补偿则应依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所拥有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每多服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其当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次经济补偿。
然而如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整年,则可视作服务了一年,而对这未满半年的时间段,则将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提到的"月平均工资"乃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约或终止前的12个月中所获得的报酬总额除以12得出的数字。
其中既包含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也囊括了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意愿而非雇主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再续签,并且雇主要求以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甚至提升条件与该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劳动者却坚决表示拒绝继续接受该合同,那么雇主就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