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申请第二次诉讼离婚并已经证实存在持续性分居满一年的情况,倘若经过法院调解仍然未能成功修复或缓和夫妻关系,那么,法庭将应申请人之请求批准离婚。
这种制度制定的初衷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严重破裂,并且没有任何挽救的可能性。
所谓“分居”,是指夫妻双方面临着不共度日常起居,彼此相互不解救于家务琐事的境况。
这一状态的产生必须是因为情感上的隔阂或矛盾而造成的,不能仅仅出于工作、求学或者其他一些客观原因。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有人提出已经分居长达一年的说法,就必须为自己的观点补充足够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合同、得到证实的证人证词以及来自基层社区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等等。
与此同时,法院也需要对申请离婚者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还有可能重归于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评估,以此作为最终裁决能否同意离婚的依据。
总而言之,在离婚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尽管第二次提起诉讼并且曾经经历长时间的独立生活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参考因素,但是它并非是唯一的影响决定结果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