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制度体系之下,关于盗窃金额可予以减半处理的例证并不具有普适性的规定社会共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中,此项规定及相关规定可能对于盗窃行为所涉金额的判定产生重大牵连。
例如,涉及到年幼罪犯或者犯罪行为未遂等状况,以及此种情况下罪犯展现出的自首或者立功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在定罪决策过程中对评估盗窃金额的重要性产生影响。
在此情况下,尤其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刑法惩罚。
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是由于罪犯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促使其未能达成犯罪目的,与已经成功完成犯罪行为的直接罪犯相比,可以依照类似情况赋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惩罚。
另外,关于自首,乃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而立功意思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揭露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等行为。
当这些情节出现时,法院在进行量刑判决时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这可能表现为对盗窃数额认定环节的适度调整,但是不能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直接减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