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之所应归属的权责法院,依循大多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原则,当属该房屋的实际所在地点的法院拥有管辖权。
值得我们详加阐述的是,因不动产引起的各类纠纷诉讼,理所当然地会受制于固定的法院管辖权,而一切涉及到的房屋毫无疑问都被归类为房地产这一性质特殊的类别。
这份严格规划的管辖权原则,其立足点主要在于方便纠纷事实的查明以及公正的执行。
理由在于,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相较而言对当地的房屋状况以及相关的拆迁政策具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与掌握,他们无疑能够以更为高效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纠纷,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
此外,这样的安排还有助于提升诉讼活动的整体效率,减轻当事人在这场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费用负担。
但请您牢记,只要在合同之中已经明确地约明了管辖法院,且这一约定并未违背任何现行的法律约束,那么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即可选择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