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情形中,我们一般将其视作是单位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的现行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有任何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求,须先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方能实施。
倘若在此过程中,员工并不愿意接受变更,而用人单位依然坚持己见,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顺利执行,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确认这实际上就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若单位针对此类行为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以合法妥当地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的话,那么这一做法便存在被认为是违法解除的风险,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或向单位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则需要结合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薪资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然而,如果单位能够证明该变更事项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且已采用合理方式与劳动者积极沟通协商,那么或许情况将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