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场合中,法庭审理完成之后,辩护律师仍然拥有探视被告人的权利。
然而,这必须得以看守所等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为前提和准绳。
此类探访的主要目的大抵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深化了解事例真实状况,以此给予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并且同辩方共同探讨由案情衍生出的各种后续事项等等。
然而,如果事例已经过公正审判并得到法院的合法裁决,那么此时对探访条件和方式进行调整也是理所当然的。
假如被告人仍被关押,辩护律师的探访就应当先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自己执有执业证书和法律委托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反观如果被告人尚未被羁押,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辩护律师的探访活动便会更加畅通无阻。
综上所述,能否进行探访以及探访的详细步骤和方式,主要依赖于个案的发展动态和相关监管法则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