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洗钱罪及贪污罪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关系,然而此种状况并非绝对。
所谓牵连犯,系指犯罪手段或犯罪结果之行为,与犯罪目的或犯罪原因之行为各自触发两项不同罪名的状况。
其中,贪污罪特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采取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至于洗钱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行为。
若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之后,再借助洗钱手法处理贪污所得,便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然而,究竟是否构成牵连犯,还需结合事例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从犯罪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