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制度,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定司法程序(如审判或仲裁)确认,并且在针对债务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获得充分清偿之前,作为保证人的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担保制度具有补充性质,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出相关权利主张,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之时,才能够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为了确保一般担保的有效性,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担保。
若未作明确约定,则将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从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设立一般担保时,务必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关键条款,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