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事例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间的会面安排遵循以下严格而明确的规则:第一,从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侦查机关的首次询问或者处于某种强制状况的那一时刻开始,辩护律师便有权利进行会面。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罪行的事例来说,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必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第二,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后,辩护律师只需持有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就可以随时与当事人进行会面。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会面时间和流程可能因为事例的性质、所在地区的法规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若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照预定时间进行会面,辩护律师应该积极地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