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与预售合同的属性并无必然联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程序乃是行政管理的硬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商品住房预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以期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预售合同则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尚未竣工完成之际,与购房者先行签署的法律文件。
此项备案工作的主旨在于避免诸如“一房两卖”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交易过程的合法性以及透明度。
尽管合同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但是从本质上讲,该合同依然属于预售性质,因为所涉及的房屋尚且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在完成备案之后,买卖双方仍须严格依照预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如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而购房者则需要按期支付相应的款项等等。
总的来说,备案仅作为一种监管措施,而不会影响到预售合同本身的性质。